两会代表委员谈建筑业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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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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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波:建议修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罪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建设集团董事局主席杜波在今年的议案中建议修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罪标准。
  他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37条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的“违反国家规定”,我国刑法第96条对此作了通则性规定,即指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本罪指向的现行“国家规定”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是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是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以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为前提,与重大相对应的是较大和一般,较大和一般工程事故并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区别重大与一般的标准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对于“重大安全事故”,我国刑法并未做出量化标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做了量化分类,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从死亡人数划分,分别为死亡30人以上、10人以上30人以下、3人以上10人以下、3人以下,可见“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起点是死亡10人以上。
  杜波同时认为,现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罪标准与认定标准的冲突。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定罪标准;司法实践中,“两院”审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件时,均参考200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解释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可见,该司法解释将“死亡一人以上”作为重大事故的定罪标准,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认定标准存在严重冲突。
  杜波认为,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上,“两院”司法解释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存在严重冲突,降低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擅自扩大了定罪范围,违背了我国的立法原则,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修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康厚明:应严格监督建筑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从去年12月开始,我就在调研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长期得不到权益保障的根本原因。”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处农工班班长康厚明说,建筑领域的工程“层层转包”,使得用工关系变得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或工程资金出现缺口,农民工工资就必然被拖欠。
  去年12月,康厚明陪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领导前往该市主城区某工地调研考察。期间,工地的几位农民工工友向他透露了一个情况: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相关的劳务公司签订“集体协议”。用工单位告诉他们,因为他们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因此用工单位没有义务给他们购买各种保险等。
  康厚明后来又走访了几个工地,发现因为工程存在着层层转包,工程一旦出现事故或资金缺口,在整个工程预算造价中所占比例最小的农民工工资,就极容易首先被挪用或拖欠。
  “许多建筑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康厚明收集发现了部分建筑公司“金蝉脱壳”的伎俩。他说,一部分小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后,立即转移公司注册资金,更改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即使农民工赢得了官司,欠薪也无法得到执行,导致暴力事件发生。“必须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注册资金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缴纳工资保证金。”经过3个月的调研,他形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4份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体制、机制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康厚明说,作为一名农民工,在“十二五”时期的最大愿望是,农民工群体能够在城市里“同工同酬同待遇”,在城市里做和城市人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同样的薪酬和保障。

  蔡克勤:制定规划,环评不能缺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蔡克勤在今年的提案中呼吁,“在制定各类规划时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宏观重大决策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能缺位。”
  他认为,影响环境的因素不仅来自各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活动,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划。不当的决策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后果将长期存在,甚至是灾难性的。虽然200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后,各省(区、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的执行力度仍有待加强。
  在提案中,蔡克勤呼吁,应重视建立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和乡镇发展规划、行业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区域行业污染排放限值的国家标准,使其法制化和制度化,从而推动科学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有计划地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减少和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同时,各级政府应重视相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和监督,实施保护环境的政策才不会被空置。
  对于如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蔡克勤委员提了三点建议: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各级政府大力宣传和贯彻环境影响评价的理念,建立起相应完善的、有立法保障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在制定的各类规划中应有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公众参与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努力转变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中出现的程序复杂、过程太长、环境评价报告书过于繁复、专业性太强等不利于人大代表和公众参与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探索有助于与公众沟通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工具和方式。

  杨晓霞:建议立法保障农民工安全教育
  作为浙江代表团为数不多的80后代表,也是浙江省唯一一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外来务工者,杨晓霞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权利保障问题尤为关心。
  杨晓霞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的安全技能培训,外来务工人员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法行驶(或行走),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突出,外来务工人员往往既是各类事故的肇事者,又是各类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血淋淋的教训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
  据天津市2006年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该市发生的生产死亡事故中,属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死亡的事故,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人数的97%和95%。
  杨晓霞认为,只有通过教育培训提升人的安全素质,才能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从根本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事故多发的现状。因此,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或减少作业人员伤亡,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在当前“用工荒”、“用工难”的社会大背景下,尤其显得意义重大。
  杨晓霞还认为,应制订一部对外来务工人员强制性安全培训的法规,要求企业新招聘工人在上岗前必须完成不少于72小时的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须经过集中考核,发现未开展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由安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安全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挂牌、工伤保险费率、银行贷款、知名商标评定等挂钩,安全培训开展好的企业应给予政策性的优惠待遇和激励措施,促进企业重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此外,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危行业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硬件和软件的投入,财政应专项拨款全面开展高危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创建,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生产设备设施完善改进,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

  马明哲:用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从关注民生工程的角度,建议发挥保险资金改善民生的作用,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
  马明哲认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地方政府负责、指定土地划拨、规定利润空间、承诺回购等强制性要求,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是风险可控、长期稳定、担保可靠的投资品种,符合当前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有效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
  在具体措施上,马明哲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保险企业设立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建立高效率、低成本、高透明度的运作机制,与政府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其次,建议政府对保险资金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赋,提升保险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基于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建议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划归基础设施建设类的投资,按债权级别分类,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基金、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潘祖尧:我国城市存在千城一面等三大隐忧
  “非洋不取、千城一面、高大全”——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建筑学大师潘祖尧对中国城市建筑提出的三大隐忧。
  潘祖尧是资深建筑师,1973年在香港成立潘祖尧建筑师事务所,1981年担任亚洲建筑师学会理事长,后来又担任世界华人建筑师协会第一任会长。
  在潘祖尧看来,北京的新建筑和城市设计虽然引人注目,但未必合情合理。他认为,北京的几座标志性建筑中只有水立方“还可以”,因为这个建筑所处的位置原先就是一片空地,而且是为了奥运主题而建,附近也没有传统建筑,比较契合周围的环境。
  但他评价央视新大楼“好像一个外来的怪物”,他认为,作为独立建筑是不错的,但跟周围环境联系起来,就显得突兀了。
  在他眼中,最不合时宜的是位于人民大会堂西侧的国家大剧院,首先是风格不协调,那里都是有历史感的建筑,大剧院太新太“后现代”;其次,那个区域属于政治区域,而非文化活动区域,在区域布局上不合理;而且,在交通上也不便利。
  事实上,他本人正是当年国家大剧院设计方案评委会成员之一,他当年曾强烈反对这一设计方案,认为是“对我国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是唱反调,对天安门地区只有破坏,没有建设,而且在设计上也有颇多的错误”。
  他曾参加前两轮评选,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邀请参加国家大剧院设计方案的最后一轮评选。
  他认为现在国内在建筑设计上有一种风气,就是盲目崇拜洋设计师,“非洋不取”,现代的、后现代的、伪传统的纷纷登场,让中国成了外国设计师的试验场。
  比如北京,像故宫一类的传统建筑既雄伟,又均衡,四合院也极有特色,但现在北京盖楼,却不怎么考虑文化、地理、风俗习惯、色彩、气候等多方面要素。
  他就看不上在楼顶上建四合院的做法,“四合院就应该接地气”。他认为,具有传统精神的现代建筑设计,理想境界应是将传统精华寓于现代设计手法中,在整体及内部空间和布局上有传统观感。
  他也对仿古现象深恶痛绝,他说,一些地方对传统建筑看不起,认为它们老旧、破败,于是推倒重建,结果这些建筑全没了灵魂。
  但他认为丽江保护得还不错,在原有建筑上翻新,没让现代建筑进来太多,保留了原来的味道。
  他觉得内地的城市实在是太没特色了,“千城一面”,原因就在于简单模仿,“看外面流行什么,就仿效什么”,稍微一个有特色的建筑,马上就被模仿了过去。比如北京有天安门广场和城楼,其他城市就纷纷仿建,北京建了“鸟巢”后,有地方开始建“鸟巢二代”,都在照葫芦画瓢。而且互相攀比得厉害,讲究“高大全”,你建得比我高,我就造得比你大,反正要盖过一头。
  “我从事建筑业很多年,虽然人在香港,但在内地也承接过一些项目,既感叹于内地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也觉得中国的城市建设实在太乱了,毫无特色。”他感叹说,“中国的建筑师应该具有独立的思考精神和创造精神,吸收本土建筑精华,学习世界建筑理念,并且赢得城市的信任,这样中国的建筑才会有改观。” (本报综合报道)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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