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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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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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未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超出投诉时效等6种情形的投诉将不被受理。这是新近出台的《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的。

  《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投诉。

  《办法》明确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投诉的内容。同时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是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二是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的;三是投诉的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四是超出投诉时效的;五是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是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并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为受理。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该省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其受理和处理的投诉不受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还明确,投诉人一年内有三次投诉经调查均不符合事实、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将被认定为恶意投诉。认定为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1.05.07 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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