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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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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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 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完成送审稿。2014年6月16日《规范》(送审稿)审查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周文连秘书长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王果英处长,标准定额研究所姚涛博士出席了会议并对标准的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出席会议的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及标准编制组全体成员45人。会议成立了以聂建国院士为主任委员、杨嗣信教授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规范》编制组对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汇报,对《规范》(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逐条审查,经充分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范》编制过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要求,送审资料齐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要求。
 
    二、《规范》(送审稿)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技术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
 
    三、《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结合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现状、要求和经验,并参照、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了本规范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四、《规范》(送审稿)主要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第11章和第12章合并为空间钢结构,并注意相关条款的协调和编排。
 
    2.第10章更名为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并注意充实多高层钢结构相关内容。
 
    3.严格按照规范编制的要求,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完善。
 
    4.适当增加条文说明的内容。
 
    其他具体修改意见及建议见附件二(略)。
 
    五、建议第4.2.1条、第4.3.1 条、第4.4.1条、第4.5.1条、第4.6.1条、第4.7.1条、第5.2.4 条、第6.3.1条、第8.2.1条、第8.3.1条、第11.4.1条、第14.2.3条、第14.3.1条、第14.4.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5.2.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审查委员会认为《规范》内容全面、主要技术指标设置合理,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会议一致同意通过《规范》(送审稿)审查。建议编制组按审查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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