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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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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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2版)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办法》提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办法》在规划编制、审查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办法》强调,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办法》同时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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