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办法 再上新台阶——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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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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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近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畅谈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对贯彻执行《办法》和切实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至关重要

  记者: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法》明确的法定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您能否介绍一下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仇保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和自治区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它的核心任务是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

  当前是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关键时期。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永续利用,中央和地方都在下大力气研究制定城镇化政策。城镇体系规划是制定城镇化政策的基础,也是城镇化政策的核心内容。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城镇化合理有序发展,就要认真制定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首先,要通过制定规划,认识和掌握人口、资本、土地和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空间集聚与扩散的规律和特点,系统分析和研究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选择适合当地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的城镇化路径和模式。其次,要通过依法实施规划,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管治,引导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形成城乡统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镇化发展态势。  

  城镇体系规划不能就体系论体系

  记者:目前,许多省、自治区正在开展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各地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提出要充实规划内容,完善规划结构,加大规划的调控力度。《办法》在这些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仇保兴: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们就在城乡规划中持续坚持开展城镇体系规划。20多年来,城镇体系规划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成为当前国内最为成熟的区域规划。即将施行的《办法》,总结和吸取了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在突出强调城乡统筹和依法行政的同时,在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规划的刚性和适应性方面,对编制和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不能就体系论体系。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务实是前提。必须从省、自治区政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为管理提供依据。省、自治区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上的职责,一是要制定全省的城镇化政策和城镇发展战略;二是要以城镇为支撑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是要把不得开发和共同开发的空间保护好、控制好;四是要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省内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等等。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就是要围绕这些内容,通过规划,明确省、自治区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同时,要根据省级政府事权的特点,合理确定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突出对全局性、整体性的部署和安排,着力解决各城市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明确对相关地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要求。譬如江苏划定区域基础设施廊道,要求相关城市共同遵守,一方面能够协调公路、输油管、高压线等网络性基础设施与城镇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能够借助规划管理的手段保障这些设施的用地不被占用。最近一段时间,国内一些地方不断出现因城市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引发的矛盾,已经从城市问题上升为区域问题,都需要在城镇体系规划中从长计议、统筹考虑。

  全面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记者: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基本依据作用,不仅需要在规划的编制环节强调务实,更需要把规划的实施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起来,抓好规划的实施。对各地来说,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有什么明确要求?

  仇保兴:规划的目的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水平。没有管理的落实,规划做得再好都是白搭。规划是为实践服务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难实施、没手段。我认为问题的根源还在于省级政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不清晰、不健全。所以,首先要呼吁各省、自治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据《城乡规划法》,健全省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机制,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目的性更加明确。

  其次,规划实施的抓手要管用。一是要抓住各省、自治区制定城镇化发展政策的机遇,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融合到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和行动中去。二是要发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定作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严格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协调管理,严格对禁建区、限建区的开发管治。三是要依托对省域内各地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落实到各地方的城乡规划中去。要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省政府审批各地方的规划的依据,实现各层次城乡规划互相支撑、逐级落实的管理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城乡规划管理格局。

  第三,要做好规划的实施评估。各省、自治区每年都会开展一系列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提升城镇发展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活动。要把这些活动的开展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结合起来,与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仅可以把这些活动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增强活动的权威性,而且可以促进各项活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和效益。同时,也要把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作为城乡规划特派督察员的重要职责。

  第四,要做好规划的深化和细化。我们通常看到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好比是一个总规。通过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深化细化总规的要求,才能切实发挥规划应有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各省、自治区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城镇密集地区、生态敏感地区和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影响地区的城镇发展与布局规划,做好有关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或重要资源保护的专项规划。江苏省在上一轮规划中开展的三大都市圈规划,浙江省最近开展的浙江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广东省开展的珠三角区域绿道规划,都对深化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借鉴。

  总之,只有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省、自治区政府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结合起来,与推动城镇化的合理有序发展结合起来,工作才能有方向、出成效。《办法》从实际出发,从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出发,对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编制的经费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要认真执行《办法》,全面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紧凑、低碳宜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7.01 记者 李兆汝 李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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