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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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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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办质函[2011]259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风险管控,我部决定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福州、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成都、昆明、西安市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重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工程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是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等实施情况。

  (四)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

  (五)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阶段,时间为2011年5月至8月。

  第一阶段(5月到8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

  第二阶段(8月下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督查。部分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统一部署,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部署。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马观花。

  (二)及时整改总结。各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1年8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联络员,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范苏榕,唐四海

  电 话:010-58933041,传真:010-58934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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